(2015)北刑二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00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201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无锡市北塘区华东汽配城十区二楼、三楼和全丰路XX号二楼宿舍,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荀某的iphone4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窃得被害人杜某清的iphone4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另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小米牌手机1部、被害人胡某的iphone4型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荀某提供的移动电话销售凭证,被害人王某乙、胡某、杜某清的报案笔录及被害人荀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甲的证词及其提供的被害人杜某清被盗手机购买发票,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无锡市北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作出的(2013)岳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无锡市北塘区华东汽配城十区宿舍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201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荀某损失人民币七百元、赔偿被害人杜某清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