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治明与林政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明,林政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明,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政一,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治明和被执行人林政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政一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政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