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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侯庆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张某。被告侯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帅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