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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梁某某,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