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梁某某,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