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寿燕与被执行人钟寿松地役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寿燕,钟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钟寿燕,男,1952年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寿松,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4年12月22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妻子钟炳梅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的存款壹仟捌佰伍拾伍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周金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