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学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超。委托代理人宋长银,系该公司工程师。申请人蒋学文。委托代理人蒋斌元,系申请人蒋学文之子。委托代理人徐克章,系申请人蒋学文女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学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学文因纠纷,于2014年12月31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学文双方协商同意,该事件按工伤鉴定为依据依法处理,考虑到蒋学文为弱势方,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向蒋学文支付伤残补偿、一次性医疗补偿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所有各类费用(以下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19万元,该费用为伤残补偿及后期治疗的全部费用。二、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蒋学文支付15万元,余款4万元待蒋学文向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工伤鉴定书后7日内付清。三、蒋学文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蒋学文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蒋学文自行决定,后果由蒋学文自行承担,与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四、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学文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蒋学文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五、蒋学文领取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若以任何理由向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蒋学文应当退还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六、若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八、本协议内容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学文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学文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并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贰份,蒋学文壹份,见证方壹份。本协议自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学文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十、无论工伤鉴定结果为何,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蒋学文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甘肃路桥第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古调字(2015)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