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X诉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杜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孙X,男被告杜XX,男本院在审理孙X诉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诉。本案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1.5元,由原告孙X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