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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X诉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杜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孙X,男被告杜XX,男本院在审理孙X诉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诉。本案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1.5元,由原告孙X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