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槐与被告张万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槐,张万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465号原告:王春槐,男。被告:张万秋,男。原告王春槐与被告张万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槐撤回对被告张万秋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郜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