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邓中普,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被告陈某某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春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