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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乙)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某丙,现已成人,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直至打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婚姻证明一份,内容为: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盖章单位为,三原县民政局陂西民政办公室。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本院当庭出示了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与被告刘某乙谈话笔录1份,内容为: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其同意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对三原县人民法院出示的调查笔录无异议。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和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5月17日生一子取名刘某丙(现年20岁已成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直至打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和好,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难以共同生活,致原告先后二次起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和被告刘某乙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连同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惠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