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苏云与赵伟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云,赵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王苏云,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伟宏,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王苏云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伟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绿苑北区48#楼0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楼02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51#楼0207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苏云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书院巷副食品宿舍4单元3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