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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苏云与赵伟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云,赵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王苏云,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伟宏,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王苏云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伟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绿苑北区48#楼0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楼02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51#楼0207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苏云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书院巷副食品宿舍4单元3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