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徐晏波诉被告徐德芳、沈阳金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徐晏波,徐德芳,沈阳金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75号原告林海,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晏波,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德芳,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卧牛石乡侯家窝村*组。被告沈阳金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海、徐晏波诉被告徐德芳、沈阳金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德芳、沈阳金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徐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宏生代理审判员 曹胜岩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