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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如梅、冉娟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如梅,冉娟,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原如梅,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冉娟,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涛,系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峰,系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水泥厂楼中单元一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方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蔡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室。法定代表人:郭冬,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原如梅、冉娟诉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原如梅、冉娟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如梅、冉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如梅、冉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