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山东欧迁迪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欧迁迪服饰有限公司,张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山东欧迁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雪,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巧云,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山东欧迁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宁撤回起诉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欧迁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周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