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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主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主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林主亮,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负责人赵辉,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主亮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主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主亮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林主亮负担。审判员  谭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