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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宋继平等与阿城区舍利中学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史嘉诚,阿城区舍利中学校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继平,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理人刘凤玲,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玲,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生,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飞,男,199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王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军,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嘉诚,男,199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理人郭丽洁,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红星林场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城区舍利中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法定代表人郑利,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范文博,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学校主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因与被上诉人史嘉诚、阿城区舍利中学校(以下简称舍利中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及委托代理人冯铁山,被上诉人史嘉诚法定代理人郭丽洁,被上诉人阿城区舍利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范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史嘉诚与宋继平、王云飞系舍利中学的学生,同学关系。宋海生、刘凤玲系宋海平父母,王影、李艳军系王云飞父母。2014年1月9日,史嘉诚下课后上厕所的路上,被宋继平、王云飞摔倒受伤,史嘉诚伤后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院住院治疗32天,被诊断: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宋继平、王云飞的父母各自垫付医疗费1,500元,史嘉诚经委托鉴定为:右胫骨骨���十级伤残;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两个月。史嘉诚在原审诉称:2014年1月9日,舍利中学在假期组织学生补课,史嘉诚下课后上厕所的路上,被宋继平、王云飞摔倒受伤,支付医药费1万余元,宋继平、王云飞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舍利中学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故应共同赔偿史嘉诚各项损失共计50,716.86元。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在原审辩称:史嘉诚本身有责任,属于混合过错,打闹是由史嘉诚引起的,宋继平、王云飞造成史嘉诚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更主要的责任应由舍利中学承担,舍利中学在假期期间组织学生补课,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同意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给史嘉诚补偿,史嘉诚有保险,在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按各自责任承担。舍利中学在原审辩称:按照规定,初三年级属于正常上课,不是补课期间,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义务,学校无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史嘉诚的伤情系史嘉诚与宋继平、王云飞在打闹过程中由宋继平、王云飞所致,事故时史嘉诚、宋继平、王云飞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史嘉诚宋继平、王云飞的监护人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宜,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认为史嘉诚受伤是在放寒假补课期间发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舍利中学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故舍利中学无过错,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史嘉诚的损失为:医疗费10,183.2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14,944.50元、残疾赔偿金17,207.6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550元,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合计49,685.36元。宋继平、王云飞的父母分别为其各自垫付医疗费1,500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综上,据此判决:一、被告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赔偿原告史嘉诚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5,061.1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王云飞、王影、李艳军赔偿原告史嘉诚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5,061.1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史嘉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0元,由原告史嘉诚负担177.50元,由被告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负担178元,由被告王云飞、王影、李艳军负担1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宣判后,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与事实不符,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与护理费标准于法无据。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学校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收费补课,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即便在上课期间学校也应承担责任,因本案行为均系未成年人,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上课,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属学校委托监护,学校负有管理义务,发生一切事故应由委托监护承担主要责任,故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史嘉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二审庭审时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舍利中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二审庭审时辩称:学校主要目的是教育学生学习知识,学生已经接近成年,而且发生事故是在课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打闹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有平时老师的记录,已经提交。时间发生在2013年1月9日,2013年哈尔滨市放假时间是2013年1月16日,是正式上课时间。原审判决公平合理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王云飞、王影、李艳军提交一组证人证言共7份。意在证明:发生这起打闹事件是学校放假有偿补课时间。史嘉诚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舍利中学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有异议,录音笔录是2014年10月3日,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1月9日上午。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综合分析认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诉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史嘉诚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二、舍利中学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史嘉诚、王云飞、宋继平在校学习期间,史嘉诚、宋继平、王云飞在打闹过程中,宋继平、王云飞将史嘉诚摔倒,致使其受伤,发生事故时史嘉诚、宋继平、王云飞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认定该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正确。关于史嘉诚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标准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确定史嘉诚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参照黑龙江省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赔偿标准与事实不符,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舍利中学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提出舍利中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假期组织学生收费补课,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舍利中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担承担责任。2013年哈尔滨市中小学放假时间是2013年1月16日,史嘉诚、王云飞、宋继平发生打闹时间是同年1月9日,属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在假期经学校允许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舍利中学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缺少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宋继平、刘凤玲、宋海生负���178元,由王云飞、王影、李艳军负担17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崇升审判员  郎晓侠审判员  李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