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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何林展与玉艳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展,玉艳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8号原告何林展,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丽岗镇丽岗塘田村3号。被告玉艳菊,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化州市丽岗镇丽岗塘田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展诉被告玉艳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林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林展缴交.审判员 李会春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积   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