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何林展与玉艳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展,玉艳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8号原告何林展,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丽岗镇丽岗塘田村3号。被告玉艳菊,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化州市丽岗镇丽岗塘田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展诉被告玉艳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林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林展缴交.审判员 李会春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积 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