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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强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荣义与吴功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义,吴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义,男,住陕西省西乡县堰口镇。被执行人吴功德,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申请人陈荣义与被执行人吴功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宁民初第00570号民事调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0507.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后,申请人对剩余的10837.60元放弃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吴功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