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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胜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胜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罗传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芳尚,男,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信用社主任。被告郑胜武,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武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宣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胜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