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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克兰与孙井文、王洪芳、孙红亮、孙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兰,孙井文,王洪芳,孙红亮,孙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515-1号原告徐克兰,住德惠市。被告孙井文,住德惠市。被告王洪芳,住德惠市。被告孙红亮,住德惠市。被告孙红月,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兰与被告孙井文、王洪芳、孙红亮、孙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克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芳、孙红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洪芳、孙红月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克兰撤回对被告王洪芳、孙红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