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蔚德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蔚德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03号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武飞。被告:蔚德家,男。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蔚德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蔚德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