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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居乐与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居乐,张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4号原告董居乐。被告张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居乐诉被告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