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居乐与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居乐,张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4号原告董居乐。被告张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居乐诉被告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