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渝执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李幼英、林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幼英;林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渝执字第01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幼英,女,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林明华,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李幼英申请林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渝执字第01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芹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