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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199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22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田铃,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四次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黎某某、陈某某、袁某等四名被等人家中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到重庆市渝北区XX小区X单元XX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黎某某住家中,盗窃被害人一台价值680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张社会保障卡,并将所盗电脑销赃,赃款已挥霍。(二)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到重庆市渝北区XX小区X单元XX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住家中,盗窃被害人十条“天子”牌软盒香烟、两瓶“飞天·茅台”牌酒、若干金首饰,并将上述所盗物品销赃,赃款已挥霍。(三)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到重庆市渝北区XX小区X单元XX号,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袁某住家中,盗窃被害人三百九十八张第四版2元面值纸币、二百张第四版1元面值纸币、二十五张第四版50元面值纸币、第三版5元和10元面值纸币共计约300余元、二十多个l元纪念硬币、一张10元面值奥运纪念币、一枚价值100元的10克银条、一枚价值200元的20克银条、一枚价值558元的26克银葫芦、三枚价值1500元的50克银章、一枚价值1485元的周大福足黄金吊坠、一枚铂金钻戒、二枚铂金戒指(其中一枚价值1323元),并将所盗上述大部分物品销赃,赃款已挥霍。(四)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到重庆市渝北区XX商住楼X单元XX号,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杜某住家中,盗窃被害人一块价值200元的高仿“万宝龙”牌男士机械手表和一个价值159元的蓝色“ZIPPO”打火机,所盗物品供自己使用。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所盗的一张社会保障卡、一枚铂金戒指、一块高仿“万宝龙”牌男士机械手表、一个“ZIPPO”打火机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主动退赔给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户籍信息表;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杜某、陈某某、袁某、黎某某的陈述;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9)沙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部分被盗财物的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将盗窃财物退赔给各被害人(详见退赔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凤附退赔清单:1、被告人刘某将盗窃的一台价值680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张社会保障卡退赔给被害人黎某某(均已退赔)。2、被告人刘某将盗窃的十条“天子”牌软盒香烟、两瓶“飞天·茅台”牌酒、若干金首饰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3、被告人刘某将盗窃的三百九十八张第四版2元面值纸币、二百张第四版1元面值纸币、二十五张第四版50元面值纸币、第三版5元和10元面值纸币共计约300余元、二十多个l元纪念硬币、一张10元面值奥运纪念币、一枚价值100元的10克银条、一枚价值200元的20克银条、一枚价值558元的26克银葫芦、三枚价值1500元的50克银章、一枚价值1485元的周大福足黄金吊坠、一枚铂金钻戒、二枚铂金戒指(其中一枚价值1323元)退赔给被害人袁某(其中一枚价值1323元已退赔)。4、被告人刘某将盗窃的一块价值200元的高仿“万宝龙”牌男士机械手表和一个价值159元的蓝色“ZIPPO”打火机退赔给被害人杜某(均已退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