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姜某某,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利民村四社,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0720XXXX。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李家店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5020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孙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