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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彭建平、宋娟、王孝贤、李会、王朋辉、刘多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彭建平,宋娟,王孝贤,李会,王朋辉,刘多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被告彭建平,男,1984年3月5日出生。被告宋娟,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王孝贤,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李会,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被告王朋辉,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刘多群,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彭建平、宋娟、王孝贤、李会、王朋辉、刘多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