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美珠与李燕清、许庆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美珠,李燕清,许庆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8号原告刘美珠,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佘春香,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许庆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珠诉被告李燕清、许庆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65号)中,原告刘美珠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燕清、许庆夷价值670200元的财产。2015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珠的上述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珠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长  李卓代理审判员  林芊人民陪审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