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周容与廖佳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容,廖佳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周容,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廖佳伦,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容与被告廖佳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容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