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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立功与被告秦亚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功,秦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遂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徐立功,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委托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亚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梅、马腾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立功与被告秦亚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功的委托代理人熊继文、被告秦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梅、马腾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立功诉称,被告在嵖岈山镇红石崖村孙冈尧建窑厂期间,我多次为其借钱、还账。截止2011年1月28日,被告仍有265000元的借款未还,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5000元及利息。被告秦亚军辩称,我给徐立功出具的借条是真实的,是几个小条合的,我没有建窑厂,是我父亲建的窑厂。原告是我的妻兄,借款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立功系被告秦亚军的妻兄,在被告秦亚军家庭建窑厂期间,原告徐立功多次为被告秦亚军借款用于窑厂建设。截止2011年1月28日,原告共为被告借款265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265000元,利息为月息1分的借条。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原告书写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被告当庭承认借款265000元及利息为月息1分的事实。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立功借款26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秦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