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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小亮抢劫罪,何小亮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23号罪犯何小亮。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邵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小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何小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何小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小亮获得奖励分15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小亮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