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飞诉被告李宏飞、尤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飞,李宏飞,尤小虎,杨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58号原告李志飞。被告李宏飞。被告尤小虎。被告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飞诉被告李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李志飞2000元,下剩150元;由原告李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