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肖俊抢劫罪,肖俊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368号罪犯肖俊。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湘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肖俊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肖俊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 米 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