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石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石震,王友珍,曹元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石震。被执行人王友珍。被执行人曹元娣。申请执行人刘石震与被执行人王友珍、曹元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友珍、曹元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石震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石执字第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1月12日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分别由另外两案申请人已冻结。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执字第8号的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