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发春与马礼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发春,马礼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沙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骆发春,男,汉族被申请人:马礼明,男。申请人骆发春与被申请人马礼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商户地支行95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商户地支行账号为×××中存款95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礼明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商户地支行9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对申请人骆发春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商户地支行账号为×××中存款9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