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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何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31.60元,由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31.60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