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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盈鼎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张家港盈鼎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九号桥。法定代表人卞直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盈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沙钢集团厂内。法定代表人丁爱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盈鼎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