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华松与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担字第1号申请人张华松,男,出生于1971年6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黄秋杰,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张华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申请人认为自己系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抵押财产已经人民法院查封,故自愿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华松撤回申请,终结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华松承担。审判长 熊 哙审判员 岳志祥审判员 廖 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