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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石学文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学文。上诉人石学文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不字第7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学文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裁定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学文所诉事由,因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