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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焱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王焱。被告:王进。原告王焱诉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