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焱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王焱。被告:王进。原告王焱诉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