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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恒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明忠、纪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明忠,纪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钟麟,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纪明忠,男。被执行人纪玉强,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明忠、纪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纪明忠、纪玉强自动履行了给付157146元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