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冬莲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王冬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43栋1层18室)。法定代表人:钱金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翠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莲,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冬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以与王冬莲在本院审理的(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310号劳动争议案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争��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清晨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胡怡江审判员  周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