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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侯爱霞与张玲玲、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霞,张玲玲,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侯爱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山西军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玲,女,汉族。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251号云清商务楼8层。负责人宋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爱霞与被告张玲玲、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爱霞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爱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侯爱霞负担。审判员  齐万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