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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建、马蓉芳与被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建,马蓉芳,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李中建,男。原告马蓉芳,女。被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贵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建、马蓉芳诉被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建、马蓉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中建、马蓉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建、马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中建、马蓉芳负担。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如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