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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向春艳申请执行徐国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向春艳,女,生于1975年6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旺苍县人。被执行人:徐国明,男,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广利州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国明所有的川H702**奥迪Q5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徐国明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国明所有的川H702**奥迪Q5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