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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进友与孙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利。委托代理人:韩晶华,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友。上诉人孙文利与被上诉人李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三河市,三河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款行为,双方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村合伙经营煤炭生意时所产生,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河北省三河市。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原审民事裁定并无不当。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