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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纵彬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46号申请人:张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纵彬,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张伟、纵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伟、纵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伟赔偿纵彬: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02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二、张伟、纵彬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