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启云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云,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启云。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刘启云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启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