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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启云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云,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启云。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刘启云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启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