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敖特更巴雅尔诉被告乔伟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特更巴雅尔,乔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6号原告敖特更巴雅尔,男,蒙古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乔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特更巴雅尔诉被告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将钱还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特更巴雅尔撤诉。审判员 朝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