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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敖特更巴雅尔诉被告乔伟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特更巴雅尔,乔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6号原告敖特更巴雅尔,男,蒙古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乔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特更巴雅尔诉被告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将钱还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特更巴雅尔撤诉。审判员  朝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