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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告胡照平与被告谢祥宝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照平,谢祥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胡照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被告谢祥宝,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照平与被告谢祥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照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照平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