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告胡照平与被告谢祥宝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照平,谢祥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胡照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被告谢祥宝,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照平与被告谢祥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照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照平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