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与姜伟、陈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姜伟,陈青,熊鸣,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闸西路49号。负责人宋云生,行长。被执行人姜伟。被执行人陈青。被执行人熊鸣。被执行人丁杰。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与姜伟、陈青、熊鸣、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伟、陈青、熊鸣、丁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1800元,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丁杰有苏M×××××汽车一辆,被本院查封,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丁杰有座落于泰兴市济川街道酱品厂商住楼505室住房,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杰的苏M×××××汽车被本院查封,但不知该车具体下落,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丁杰有座落于泰兴市济川街道酱品厂商住楼505室住房,但因丁杰仅有该一处住房,不宜处置,由于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商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洁 百度搜索“”